西甲:皇马vs巴列卡诺,“维尼修斯事件”后,西甲会照顾皇马吗?
发帖时间:2024-11-07 11:26:30
原标题 :西甲:皇马vs巴列卡诺,西甲修“维尼修斯事件”后,皇马后西皇马西甲会照顾皇马吗? 西甲 皇马vs巴列卡诺 开赛时间:05-25 01:30 “曾经属于罗纳尔迪尼奥 、巴列罗纳尔多、卡诺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和莱昂内尔梅西的维尼联赛,今天属于种族主义者
。事件” 这不是照顾鲁迅说的,更不是西甲修我说的 ,而是皇马后西皇马皇马的前锋维尼修斯在上轮西甲打出106分钟超长补时后说的 。 皇马刚从伊蒂哈德折戟回来,巴列他们看起来身心俱疲
,卡诺西甲西甲没了,维尼欧冠欧冠也交代了
。事件对他们来说,照顾这个赛季提前结束
。西甲修如果非要他们拿出一点动力
,那应该就是保持西甲亚军地位 。熊马组合继续首发(维尼修斯+本泽马) ,阿扎尔和马里亚诺甚至连大名单都没进也能看出安切洛蒂依然不肯放松 。 在比赛第72分钟,先是一个足球飞入场内打乱比赛,正在持球突破的维尼修斯突然被第二个球击中......接着各类杂物像雨点一样从主队看台落入球场 ,随后维尼修斯情绪激动的冲向球网后用手指指向一名球迷大声的咆哮:“就是你,是你干的,你就是骂我猴子的人。”他招呼裁判过来 ,做了个手势,好像在说他们一直叫他猴子或者对着自己发出猴子的叫声。 其实针对维尼修斯的种族主义辱骂早在本场比赛开赛前就已经开始了。当皇马球员的球队大巴到达后 ,一大群瓦伦西亚球迷聚集在街道对面高喊
:“维尼修斯
,你TM就是一只猴子”。 在西班牙 ,有许多根深蒂固的传统球迷,他们认为黑人球员是“无脑的大猩猩”和“猴子”,对黑人球员的歧视是他们骨子里的想法
。 但裁判并没有制止球迷这种行为,相反,由于瓦伦西亚球员拖时间,维尼修斯在伤停补时阶段和他们推搡后被出示红牌罚下。VAR只拍到他将手伸向雨果杜罗的脸
,但没有放出到瓦伦西亚前锋之前就用一只手臂夹住皇马前锋的脖子。 当他走下球场时,主场球迷传来更多猴子的叫喊声 。 在皇马0-1输给瓦伦西亚后,安切洛蒂说 :“我今天不想谈论足球,而是谈论这件事
,这比输球更重要
。” “皇马有问题他都没有问题,对我来说,维尼修斯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球员 ,最强的。西甲有问题 ,球员吃了红牌还要听全场喊猴子猴子猴子
,这太遭罪了。” 当晚维尼修斯通过社交媒体控诉 :“给我的红牌是对种族主义最大的奖赏,这不是足球
,这是西甲。”他用西甲联赛的官方宣传语来嘲讽自己当晚遭到的待遇 。 发一条推文他还没消气 ,随后又补了一条
:“曾经属于罗纳尔迪尼奥 、罗纳尔多
、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和莱昂内尔梅西的联赛
,今天属于种族主义者。” 随后巴西总统卢拉·达席尔瓦和巴西足协主席罗德里格斯也发文力挺维尼修斯,大概意思就是如果在外漂泊的累了,巴西永远是你的家。随后《体育报》报道
,大巴黎已经准备好竞标这位巴西前锋
,如果他认为自己在西班牙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话。 这下彻底把西甲足协吓到了
,如果维尼修斯因为经常遭受到种族歧视而得不到支持最终决定离开皇马,那么将是西班牙足球最大的损失,他们损失了西甲最佳球员 。 对于伯纳乌来说 ,这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对于西甲来说
,这将是最大的遗憾!对于西班牙国内来说 ,这是一种耻辱 。没有人可以辱骂这名西甲最佳球员,他现在几乎独自承受了两年的痛苦,他昨天在社交媒体上又补充道,他所经历的 :“不是足球,是不人道的东西” 。 赛后,西班牙足协立马组成一个由西甲成员、西班牙体育CSD和一名来自西班牙足协的机构来调查这件事,他们发现场上裁判里卡多在听取VAR建议后并没有看重播导致维尼修斯被罚出场
。 目前,VAR裁判团队里的维拉纽瓦等6名裁判已经被RFEF裁判技术委员会解雇 ,终身不得吹罚甲级联赛
。因为他们歪曲事实
,只截出维尼修斯打人的画面 ,而没有放出维尼修斯先被勒住脖子的画面。 就在昨晚,西甲官方同时宣布撤销维尼修斯红牌的决定
。 声明中写到:“西甲官方认为维尼修斯的红卡可以确定是裁判的评估错误而造成的
!” 另外,西甲官方已经对瓦伦西亚俱乐部主场进行了处罚——连续5场关闭瓦伦西亚的南看台外加罚款4.5万欧元 。 为了这件事,西班牙警方在昨晚还拘留了7名年轻人,他们就是当天对维尼修斯喊出“猴子”的人 。今天回到主场,皇马全队上下会为维尼修斯“打抱不平”
,西班牙足协也得给维尼修斯“伸张正义”
,西甲裁判组也得给盯防维尼修斯的球员“重点照顾”。 对于没有任何积分需求的巴列卡诺来说,最后三场比赛例行公事,球队依旧会派上年轻球员来进行锻炼
。所以教授认为本场皇马主场赢球 ,维尼修斯或有进球。 好了,今天的比赛就到这里了,大家对这场比赛怎么看呢? 我是教授,喜欢的话 ,就动动手指关注下 ,再点个赞吧 ! 今天的其它比赛,教授依然会在傍晚给大家发送文字分析 。 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问我,“教授懂个球”,我们不见不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